著作权维权,十连胜!

2024-12-24 22:05 任逍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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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位作家,在若干年前,出版过一本很畅销的书。有一天他在逛书店时,发现了几本书,这几本书的内容与他出版过的那本图书的内容十分相似。

作家认为这几本书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

作家根据图书版权页记载的联系方式联系到出版社。出版社答复他说,书稿是别人提供的,出版社与提供书稿的人之间签订有合同,合同约定,提供书稿的人保证书稿中不包含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如果发生著作权侵权,则由提供书稿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出版社不承担侵权责任。

出版社把提供书稿的人的电话号码给了作家,作家打过去,却发现打不通。出版社说他们也联系不上这个人了。

这位作家无计可施,委托任逍遥律师进行维权

任逍遥律师经调查研究及侵权比对,发现市面上有大量图书的内容都与该作家出版的图书的内容十分相近,而且这些图书的出版时间也晚于该作家出版图书的时间,有的图书上还印着该作家的姓名,而该作家并没有对此进行过授权。

任逍遥律师经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于出版者责任的规定。

根据该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应对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该条款要求出版社尽到自己的职责,认真审核稿件内容和来源。如果出版社出版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而又无法给出证据证明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就得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虽然出版社与书稿提供者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发生著作权侵权,书稿提供者负侵权责任,出版社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个合同并不能免除出版社的侵权责任。只不过,当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依据此合同向书稿提供者进行追责。换句话说,当出版社赔完钱后,可根据该合同向书稿提供者索赔。

以上解释为被侵权方提供了很方便的维权思路,即,将出版社作为被告,请求出版社承担侵权责任,这样就避免了找不到书稿提供者从而无法起诉的问题。

任逍遥律师代理著作权人,对出版了侵权图书的出版社一一进行起诉,其中,部分出版社积极与著作权人和解。其余出版社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也纷纷向著作权人支付赔偿款,部分还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取得了令著作权人满意的结果。

著作权法能够充分调动创作者的积极性,鼓励作者创造优秀的精神财富。著作权法通过制裁各种侵权行为,为作品的创作提供良好的自由竞争的环境。